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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王慧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65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豐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E-36~40
5
50,000
2
豐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E-158~161
4
40,000
3
豐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D-6~10
5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