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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鈞達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世勳  
訴訟代理人  紀志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8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台灣恒友有限公司 高頻歡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3年2月29日
1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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