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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27號
聲  請  人  惟揚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4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信華皮鞋有限公司 張美月
彰化商業銀行總部分行
113年7月31日
45,838元
2314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