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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56號
聲  請  人  何定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56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4年5月10日(週六),因為例假日而順延於同年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5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誠金融基金
010025283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