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59號
聲 請 人 惠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雅
代 理 人 黃慧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 年5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