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代 理 人 田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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