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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11號
聲  請  人   陳再雄即勤本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加貝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賀碧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生分行
113年9月25日
222,104元
MSA2198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