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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22號
聲  請  人  黃金樹  

訴訟代理人  黃孟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99618-9
1
1000
002
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99619-0
1
1000
003
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99620-7
1
1000
004
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96NX0008936-0
1
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