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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代  理  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地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001
得順通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應潭、李輝鑫、程登玉、李茂笨、李胤欣
臺北市○○○路000號14樓
81年11月13日
未記載
3,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