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61號
聲 請 人 宏源資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再依民事訴訟法545條但書規定提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