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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61號
聲  請  人  宏源資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再依民事訴訟法545條但書規定提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6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歐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余忠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長安東路分行
114年2月15日
75,600元
CG0488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