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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74號
聲  請  人  郭國樑(即郭龍川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郭玫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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