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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82號
聲  請  人  元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仲堅  
代  理  人  廖義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朱偉華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長春分行
114年1月21日
32,000元
YA7694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