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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代  理  人  連根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9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孫慶餘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安分行
113年10月29日
19,999元
PH0119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