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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99號
聲  請  人  文士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珮雯  
聲  請  人  傳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華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林政憲律師
            林佳萱律師
            伍思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