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郭怡伶  
相  對  人  黃正輝即愛玩家犬貓寵物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33萬2000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0年度甲類第7期中央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99萬8145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相對人如以新臺幣99萬8145元為聲請人供擔保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232號判例意旨參照),或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4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債權人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此觀同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所謂釋明者,僅係法院就某項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即為已足,此與證明須就當事人所提證據資料,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807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23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嗣未依約還款,尚欠伊本金99萬814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相對人債務逾期後經伊函催給付均因遷移新址不遭退回,且所營愛玩家犬貓寵物社業已停業,另其向金融機構之債務均已陸續違約,信用卡債務亦有全額未繳遭強制停用或轉列呆帳、催收款之情事,其財務顯已發生困難,負債遠大於資產,而有無法清償債權且逃避債務追索之虞,為恐伊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於99萬8145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並願供擔保以代釋明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其借款100萬元,嗣未依約還款,欠伊本金99萬8145元及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等情,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及催告函等件為憑(本院卷第11至42頁),且聲請人業已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案號: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686號),足認聲請人就本案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而就假扣押原因部分,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經伊函催還款均遭退回,於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債務已多期未清償,信用卡債務亦有全額未繳遭強制停卡情事,且其所營商號業已停業,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及逃避追償之虞等語,並提出催告函信封、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資料(下稱聯徵資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5651號支付命令為證(本院卷第37至54頁),觀諸相對人之聯徵資料,其於2家金融機構之貸款已累積4期未繳納(本院卷第45至46頁),於3家金融機構之信用卡債務亦因全額未繳遭列呆帳(本院卷第47頁),且已於114年10月及11月間因款項未繳遭強制停用(本院卷第50頁),甚於114年8月5日即遭債權人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卷第53至54頁),衡情若非其財力已然相當惡化,當無放任其貸款逾期未繳納、信用卡遭強制停卡、任由債權人對伊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致嚴重影響個人債信之可能,足見相對人現確有債信狀況不佳之情,恐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狀態,而有難以清償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可能,可認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之原因並非全無釋明,雖釋明尚有不足,惟其陳明願供擔保,應足以補釋明之不足,其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於99萬8145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准許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
   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