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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鍾育霖  
相  對  人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張滄郎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162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即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處分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30條第3、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0年度全字第162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裁定附卷可稽。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撤銷該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