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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佳群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強  

相  對  人  林秀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所為之114年度全字第715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4年度全字第715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業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撤銷該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芯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