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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蔡幸芸
相  對  人  蓋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