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廖惠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盤古應用數位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釋明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乙節,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因此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相對人未履行之證據(例如調解成立迄今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所提出之內頁要連續不中段;如為網路列印者,需可辨識戶名、帳戶為何,或其他程度相當足徵相對人未履行義務之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孫浩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