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廖惠音
相 對 人 盤古應用數位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敬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因相對人迄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雖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供參,惟聲請人並未提出相對人未依系爭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履行之釋明資料,本院乃於115年6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115年6月26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佐。準此,聲請人前開主張,即難認可採。是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孫浩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