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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專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林志賢  
代  理  人  施宇宸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志尚律師
            林昶邑律師
相  對  人  茂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421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又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勞工退休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97號裁定要旨參照)。末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起訴,其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第二項請求被告應自114年5月23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1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1,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第三項請求被告自114年5月23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5,256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第四項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差額597,781元。其中第一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與第二、三項請求工資給付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應認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即聲明第一項之價額定之。因聲明第一項屬定期給付涉訟,而原告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年齡(滿65歲)止,可工作期間超過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其存續期間超過5年者,依前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兩造僱傭關係存續之5年間之收入總數計算,以原告主張之每月薪資加計按月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原告5年之收入總數合計為577萬5,360元【計算式:(91,000+5,256)×12×5=5,775,36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併算起訴前之孳息1萬3,913元(計算過程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加計原告主張之薪資差額59萬7,781元,合計為638萬7,054元(計算式:5,775,360+13,913+597,781=6,387,054)。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38萬7,054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應先徵收25,4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一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114年5月23日至114年5月31日(9日)
2萬7,300元
114年6月2日
115年2月23日
5%
998.51元
2
114年6月份
9萬1,000元
114年7月2日
115年2月23日
5%
2954.38元
3
114年7月份
9萬1,000元
114年8月2日
115年2月23日
5%
2567.95元
4
114年8月份
9萬1,000元
114年9月2日
115年2月23日
5%
2181.51元
5
114年9月份
9萬1,000元
114年10月2日
115年2月23日
5%
1807.53元
6
114年10月份
9萬1,000元
114年11月2日
115年2月23日
5%
1421.1元
7
114年11月份
9萬1,000元
114年12月2日
115年2月23日
5%
1047.12元
8
114年12月份
9萬1,000元
115年1月2日
115年2月23日
5%
660.68元
9
115年1月份
9萬1,000元
115年2月2日
115年2月23日
5%
274.25元
小計
1萬3,9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