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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專調訴字第1號
原      告  譚宗奇  
被      告  大街小嚮活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勞動調解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於勞動事件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宣告本院115年度勞移調字第7號調解無效、續行訴訟程序。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9704元,該裁定原告已於115年4月14日收受。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在卷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