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簡字第58號
原 告 李怡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316元,確定在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