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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簡專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雪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方凱  
相  對  人  張文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為被告之雇主,本件係以雇主為原告向勞工提起之訴訟。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僱傭契約違約金新臺300,000元,依原告所提兩造間僱傭契約所載,被告住所地位於高雄市楠梓區,原告復未提出被告在本院管轄地區提供勞務之證明資料,故依上述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承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