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道義  
代  理  人  劉志鵬律師
            劉素吟律師
            戴國耀律師
相  對  人  朱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錯誤,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內容
第1頁第4行所載聲請人地址欄「臺北市中山路」
應更正為「臺北市中山區」

第3頁第3行所載「二、」
應更正為「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