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13號
原 告 林宗柏
訴訟代理人 王雅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和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謙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4,29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其請求之性質為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則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00元;訴之聲明第2項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0元(計算式:500元+4,500元=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