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46號
原 告 王詩媁
林亭言
賴俊賓
林柑杏
曾圓翔
鄭靖玟
劉如珣
李易軒
許曉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被 告 聯崴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惟原告林亭言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8,493,768元(計算式:4,778,449元+325,681元+653,632元+1,272,588元+264,096元+334,456元+286,917元+300,311元+277,638元=8,493,7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