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0號
原 告 姜允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給付工資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此部分應暫先繳納裁判費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芊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