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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3號
原      告  周建宏  


被      告  成運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定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有明文。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97號裁定要旨參照)。又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勞動事件法第11條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依起訴狀之內容及所附證據,並無證據顯示兩造就本件爭議曾行勞動調解,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告之起訴應視為調解之聲請,應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原告聲明請求:「㈠確認兩造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115年3月25日止之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自114年11月18日起至115年3月25日間,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萬元,及各自次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14年11月18日起至115年3月25日止,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9,00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㈣被告應給付原告38萬8,0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計算本金』自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與第二、三項請求工資給付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應認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即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價額定之。原告主張兩造間僱傭契約存在之權利存在期間,以原告主張之每月薪資25萬元,加計被告應按月提繳之勞工退休金9,000元,收入總數依起訴狀按附表2合計為109萬8,104元{計算式:(25萬元+9,000元)×[(30-17)/30+3+25/31]=109萬8,1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併算起訴前之孳息371元【114年11月1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29日,計25日,計算式:25萬元×(30-17)/30×(25/365)×5%=371元】,加計聲明第四項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併算起訴前之孳息7,418元(計算過程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9萬3,903元(計算式:109萬8,104元+371元+38萬8,010元+7,418元=149萬3,9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併命原告另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2份(自行遮隱當事人欄位之個人資料,應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證據影本,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到院,以合法定程式,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編號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9,677元
114年4月8日
114年12月29日
(266/365)
5%
352.61元
2
5萬元
114年5月6日
114年12月29日
(238/365)
5%
1,630.14元
3
5萬元
114年6月6日
114年12月29日
(207/365)
5%
1,417.81元
4
5萬元
114年7月8日
114年12月29日
(175/365)
5%
1,198.63元
5
5萬元
114年8月6日
114年12月29日
(146/365)
5%
1,000元
6
5萬元
114年9月6日
114年12月29日
(115/365)
5%
787.67元
7
5萬元
114年10月8日
114年12月29日
(83/365)
5%
568.49元
8
5萬元
114年11月6日
114年12月29日
(54/365)
5%
369.86元
9
2萬8,333元
114年12月6日
114年12月29日
(24/365)
5%
93.15元
小計
38萬8,010元

7,418.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