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8號
原 告 熊金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老年給付差額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42萬2,618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42萬2,6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