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47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律師
林穎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宏、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係性騷擾相關事件,依法毋庸先行勞動調解程序,應逕行訴訟程序。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4,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68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