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協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浩司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
相 對 人 謝誠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訴訟費用,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本件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且依聲請人所述內容兩造亦未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則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2項之規定,應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萬3,953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又聲請人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證據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