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157號
原 告 吳岳剛
被 告 淞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士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又按雇主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民事判決意旨可參。原告尚未屆退休年齡,其主張被告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損失新臺幣(下同)23,268元,應僅得請求補行提繳。故原告應更正聲明,其格式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請求給付之工資、資遣費金額)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請求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差額)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確認更正聲明,並附繕本2份以供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