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161號
原 告 黃國睿
被 告 林政德
江瑞堂
葉安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其中記載之「王國財」,均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更正為「王國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