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162號
原 告 王瑋琦
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律師
謝岳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樂思數位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4萬7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005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應先徵3萬335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2萬7335元(計算式:9萬1005元-9萬1005元×2/3-3000=2萬733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