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174號
原 告 姚守儒
訴訟代理人 黃俐律師
周威宏律師
被 告 台灣田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原田紀明
被 告 河野勝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馨慧律師
廖福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動無效等事件,經本院行勞動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應續行訴訟程序。本件前經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480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82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欠2萬5825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