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183號
原 告 李慶榮
訴訟代理人 王岑婕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品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300元(計算式:9300元-1000元=83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