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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87號
原      告  阮曼驊  
被      告  白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一、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定。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亦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是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於獲勝訴判決時,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且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於勞動事件亦有適用。
二、查原告雖具狀提起訴訟,觀其起訴狀訴之聲明欄僅記載請求給付加班費、違法解雇賠償、預告工資、資遣費,未具體說明「訴之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若干元),亦未敘明請求權基礎,及「訴訟標的」暨相對應之原因事實(即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違法解雇賠償、預告工資、資遣費等項目之詳細原因事實及各項金額暨計算方式)。另原告書狀復記載請求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請確認是否亦為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是,原告起訴狀亦未記載請求權基礎及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予補正。是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首揭規定,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五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其他注意事項:
 ㈠命聲請人補正之事項,請聲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原告日後提出之書狀,如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之格式記載,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之規定拒絕其書狀之提出,此時將不生書狀提出之效果。
 ㈡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承祐
附表:
項目
補正資料
1
請確認並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本件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為何)、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即本件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條或法律關係)
2
本件詳細原因事實【包括請求之項目(加班費、違法解雇賠償、預告工資、資遣費)之詳細原因事實及各項金額為何暨其計算方式】
3
檢附補正後之民事起訴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1份繕本逕送對造
附表二:各項請求說明格式之參考
請依下列格式載明各項主張費用之期間、計算式及依據,如有其他請求項目請自行增刪。
請求項目
詳細原因事實
(含計算方式)
金額
及計算式
請求權基礎
即訴訟標的
應提證據
資遣費
自  年 月 日 起任職,至  年  月  日終止勞動契約之日止,共計任職  年  月  日。
離職前6個月之平均薪資為   元 


勞動契約書、終止勞動契約之通知、終止前6個月之薪資單、薪資給付紀錄及其他(如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存證信函等)。
加班費
敘明加班說明及時數


同上
違法解雇
賠償
敘明加班說明及時數


同上
預告工資
敘明
⑴勞動契約是在何時因何故終止?
⑵勞工之年資、雇主應預告之日數為何?依據為何?雇主有無預告?
⑶雇主有無預告後終止?(若主張雇主有預告,但預告期間不足,請說明不足日數及計算式)。


同上










非自願
離職證明
應敘明勞動契約是依照勞動基準法哪一條或其他法律終止的?終止勞動契約之時間、方式及原因為何?並請參照勞基法規定,確認終止事由可以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書。
不用填寫

同上
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

不用填寫

同上
總金額


註:
補正詳細原因事實部分,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例如聲請人是從某年月日開始受雇於相對人,到某年月日離職,月薪多少錢,工作職稱和內容是什麼,離職的原因是什麼,本件起訴到底是要請求什麼東西,如果是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理由是什麼,然後金額是怎麼計算出來,要寫出計算式。如果請求的金額項目多,請「分點分項」寫清楚。另請併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