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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95號
原      告  佳紘國際珠寶有限公司


            全勝服飾國際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葉芷芸  

原      告  大東山樑御珊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立誼  



原      告  翠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黌樂  

原      告  呂樑鑑  

            呂蕙如  
            呂蕙穎  

            呂黌德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月玲  
兼上十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呂黃玉賢



被      告  江麗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合計:374萬6,033元」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合計:3,540,724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承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