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嘉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嘉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泊實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相對人泊實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其性質屬因財產權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而相對人泊實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3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