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張允融
代 理 人 鄭皓軒律師
王振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能源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