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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譯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聖葉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聖葉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蔡叔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如合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