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彥嘉(即陳翰陞之繼承人)
李譿心(即陳翰陞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翰陞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4,137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翰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