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鼎岳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啟瑞律師(即林顯明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標的及數量,是否為「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顯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1,87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林顯明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請具狀確認。
二、提供113及114年地價稅繳費收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