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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1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于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之依據為何?應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