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7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澄興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源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代表相對人源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票據者之印文為「蘇文凱、王雅麟」,非時任法定代理人「王雅誠」,請釋明蘇文凱、王雅麟有何代表相對人簽發票據之權限。
二、相對人簽發支票之原因事實為何?並請提供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