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純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21,1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林純綾
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2%
002
新臺幣278815元
林純綾
自民國114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林純綾
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78815元
林純綾
自民國115年0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一)緣債務人林純綾於民國101年03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2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31年03月0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季調)加碼年率0.51%,按月計付。
    (二)緣債務人林純綾於民國101年03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3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31年03月0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季調)加碼年率0.51%,按月計付。
    (三) 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五條之約定,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四) 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4年10月2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相對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無須通知或催告,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7,221,158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違約金。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