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2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丞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采依生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第一項是否為「相對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39,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60,000元」?如是,請具狀更正之。(應將本金金額與違約金金額分開請求,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