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韓商鉑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陳明相對人是否為韓商鉑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二、提出相對人韓商鉑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Jeong Yongsuk最新護照影本或居留証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