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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懷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鴻達即又達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又達商行(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